區域線:航空公司罰金+本公司退票手續費800元
長程線:航空公司罰金+本公司退票手續費2,000元
若為非自營開票則需另加收供應商手續費300元
- 全程未使用
- 區域線:
原購票價格–航空公司退票罰金–隨票徵收之訂位服務費(包含於稅費內)–本公司退票手續費800元 = 實際退費金額
- 長程線:
原購票價格–航空公司退票罰金–隨票徵收之訂位服務費(包含於稅費內)–本公司退票手續費2,000元 = 實際退費金額
- 部份行程已使用
(因必須送航空公司計算已使用航段價值,退票時間需4個月以上)
航空公司會先以一般機票的計價基準,算出已使用航段價值;再用原航空公司結帳之金額扣除已使用航段價值,再扣除航空公司退票罰金及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實際退費金額。
促銷、特惠或其他特殊票種等等,恐因原票價格低於部份使用價值或罰金過高而無退票價值。
例如 :
●台北/曼谷來回機票 原購價格8,000元,已使用之台北/曼谷經計算價值7,500元,再扣除航空公司退票罰金1,300元,再減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800元= 負1,600 (因此為無退票價值之退票)。
●台北/法蘭克福來回促銷票 原購價格28,000+稅金4,040=32,040 已使用台北/法蘭克福 經計算價值29,000+稅金1,700=30,700 機票的部份(不含稅金)已無退票價值,但可退稅金2,340元-再扣除航空公司退票罰金1,200元及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2,000元=已不足 。
- 開票後不接受退票之票種,但航空公司可退回原票稅金 (視各家航空公司規定,非全部都可申退)
經航空公司審核可退稅金後,扣除航空公司退票罰金,再扣除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500元or 2,000元=實際退費金額。
【特殊情況】:
一、若因地震、颱風、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航空公司航班異動或取消,退、改票手續費之收取與否,悉依航空公司公告及實際回覆為準。
二、若遇特殊狀況,包含但不限於航空公司航班時間調整、航班取消、航線停飛,或旅客本人/同行者之直系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死亡等情形,退、改票手續費之收取與否,悉依航空公司公告及實際回覆為準。如屬旅客本人或同行者之直系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死亡等個人特殊情形,請主動告知本公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無論上述何種特殊狀況,如航空公司同意免收或減免相關退、改票手續費,本公司均另酌收每張機票 TWD500 之行政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