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票退票作業辦法

退票說明

  • 由燦星旅行社訂購開立之機票,才接受申辦退票。
  • 票規載明開票後不可退票之限制票種者,一律不接受申請。購票前請務必詳讀機票規定說明。
  • 機票未依順序使用者亦不可辦理。
  • 部份航空公司規定乘客未登機(No- Show)即不可退票,即便機票完全未用亦不得辦理退票;或因未登機(no-show)而需加重罰款,才可辦理退票。
    ✽提醒✽若因故無法如期搭乘,務必依各航空公司規定在搭乘日前24~72小時取消機位。
  • 多數航空公司規定,機票開票日起算一年內必須辦理退票。也有更嚴格之規定(EX機票上載明之航程使用日期前)申辦期限,一但超過將視同自動放棄不可退票。(詳細規定以各航空公司公告為主)
  • 退票申請不論為全程未用、部份使用、辦理稅金殘值等,退票款項將會扣除航空公司規定的罰金及本公司辦理之服務手續費,並非購買金額。

退票申請

  • 請聯絡業務人員提供退票申請書,填寫後請將必備資料E-MAIL至您的業務人員信箱。
  • 退款資料必須是代收轉付內訂購人或機票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原機票所含贈品或附加商品於退票時皆須一併返回方可開始辦理;反之將依據當時活動公告或航空公司規定折算價值於退票款中扣除扣回。(倘有航空公司規定不得返回者,亦不退回款項)。

退票流程

  • 作業時間約需3個月,資料備齊方可進行退票流程(收件日翌日起算)
    資料如下:
    退票申請書 / 存摺影本 / 委託書或切結書 / 贈品...等等)
    (若遇申訴案件或特殊狀況則可能延長至4~6個月)
  • 退票作業是由本公司票務部門或非自營商品之開票中心填表送交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轉呈各航空公司,待航空公司財務部單位審核核准後,再通知本公司領款或撥款給本公司。

退票手續費

區域線:航空公司罰金+本公司退票手續費800元
長程線:航空公司罰金+本公司退票手續費2,000元
若為非自營開票則需另加收供應商手續費300元

  • 全程未使用
    • 區域線:
      原購票價格–航空公司退票罰金–隨票徵收之訂位服務費(包含於稅費內)–本公司退票手續費800元 = 實際退費金額
    • 長程線:
      原購票價格–航空公司退票罰金–隨票徵收之訂位服務費(包含於稅費內)–本公司退票手續費2,000元 = 實際退費金額
  • 部份行程已使用
    (因必須送航空公司計算已使用航段價值,退票時間需4個月以上)
    航空公司會先以一般機票的計價基準,算出已使用航段價值;再用原航空公司結帳之金額扣除已使用航段價值,再扣除航空公司退票罰金及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實際退費金額。
    促銷、特惠或其他特殊票種等等,恐因原票價格低於部份使用價值或罰金過高而無退票價值。
    例如 :
    ●台北/曼谷來回機票 原購價格8,000元,已使用之台北/曼谷經計算價值7,500元,再扣除航空公司退票罰金1,300元,再減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800元= 負1,600 (因此為無退票價值之退票)。
    ●台北/法蘭克福來回促銷票 原購價格28,000+稅金4,040=32,040 已使用台北/法蘭克福 經計算價值29,000+稅金1,700=30,700 機票的部份(不含稅金)已無退票價值,但可退稅金2,340元-再扣除航空公司退票罰金1,200元及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2,000元=已不足 。
  • 開票後不接受退票之票種,但航空公司可退回原票稅金 (視各家航空公司規定,非全部都可申退)
    經航空公司審核可退稅金後,扣除航空公司退票罰金,再扣除本公司之退票手續費500元or 2,000元=實際退費金額。

【特殊情況】:

一、若因地震、颱風、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航空公司航班異動或取消,退、改票手續費之收取與否,悉依航空公司公告及實際回覆為準。

二、若遇特殊狀況,包含但不限於航空公司航班時間調整、航班取消、航線停飛,或旅客本人/同行者之直系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死亡等情形,退、改票手續費之收取與否,悉依航空公司公告及實際回覆為準。如屬旅客本人或同行者之直系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死亡等個人特殊情形,請主動告知本公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無論上述何種特殊狀況,如航空公司同意免收或減免相關退、改票手續費,本公司均另酌收每張機票 TWD500 之行政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