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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平安險各有200萬、500萬、1000萬三種額度搭配上述三種商品類型

費率方案

基本型

功能型

豪華型

保障範圍
  1. 旅行平安險:按保險金額給付
  2.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10萬
  3. 傷害醫療費用:10萬
  1. 旅行平安險:按保險金額給付
  2.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10萬
  3. 傷害醫療費用:10萬
  4. 行程延誤費用保險:5萬
  5. 行李、交通票證及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5萬
    (每一事故自負額750元)
  6. 個人賠償責任保險:25萬
    (每一事故自負額2500元)
  1. 旅行平安險:按保險金額給付
  2.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10萬
  3. 傷害醫療費用:10萬
  4. 行程延誤費用保險:5萬
  5. 行李、交通票證及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5萬
    (每一事故自負額750元)
  6. 個人賠償責任保險:25萬
    (每一事故自負額2500元)
  7. 旅程取消費用保險:5萬
  8. 旅程縮短費用保險:5萬
  9. 劫持事故慰問金保險:2萬

費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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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保險問題將由富邦產物為您服務,電話:2706-7890 分機 8567 巫小姐

 
旅平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相關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或其親友所支出的下列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之限度內,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但本條第五、六、七、八款之費用,係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發生者,本公司不予給付:
  1. 搜索救助費用:被保險人因遭遇前條意外災難事故,對於搜索、救助或移送被保險人行為所生之費用。
  2. 前往處理之交通費用:為參加搜救活動、看護被保險人或處理其後事,其親友(以三名為限)往返其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與事故發生地或被保險人所在地間所支出之交通費用(包括護照及簽證費用),該交通費用之計算,以該交通工具經濟艙等級認定之。
  3. 前往處理之住宿與餐飲費用:為參加搜救活動、看護被保險人或處理其後事,其親友(以三名為限)於事故發生地或被保險人所在地所支出之住宿與餐飲費用,但以十四日為限。
  4. 移送費用:為移送被保險人遺體返回其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或將被保險患者轉送回前述住居所所須之費用,但若被保險人原所預定之交通工具票證仍可使用或可辦理退款者,須予以扣除。
  5. 安排子女返國費用:因被保險人同行子女(未滿二十歲)於事故當地無人照料須自行返國,對於其額外支出的交通費用,或安排隨行人員所須之費用;若需搭乘飛機者,以搭乘經濟艙等級所須之費用為限。且若被保險人子女原所預定之交通工具票證仍可使用或可辦理退款者,須予以扣除。
  6. 喪葬費用:於中華民國境外之事故當地安排葬禮的費用。但以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7. 對於被保險人因住院之需要而實際支出的下列費用,但每一事故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1)國際電話費。
    (2)因住院而必須購買日常生活用品之費用。
  8. 因住院之需要,變更或脫離原先之旅行行程,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下列費用,但被保險人原所預定之交通工具票證仍可使用或可辦理退款者,須予以扣除:
    (1)被保險人為回復原預定之旅行行程,所支出之交通及住宿費用。
    (2)被保險人為直接返國,所支出之交通及住宿費用。
個人賠償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章之相關規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責任。

行李、交通票證及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因意外事故所致其隨身攜帶或隨行交運之行李(包括金銀珠寶)、交通票證、旅行文件之損失,本公司依照本章之相關規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責任。

前項旅行文件之損失,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者,不適用之。

行程延誤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該旅行行程須於要保書告知或登載於保險單上)延誤超過六小時以上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1. 發生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潚、土崩、岩崩、地陷或其他天然災變。
  2.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延誤、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而於六小時內無其他班機可供其搭乘。
  3. 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到達轉運站後六小時內無其他班機可供其搭乘。
  4.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件故障。
  5. 所搭乘之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遭受劫持。
  6. 旅遊當地檢疫之規定而須留置該地者。
旅程取消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該旅行行程須於要保書告知或登載於保險單上)全部取消,本公司依照本章之相關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1. 被保險人、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死亡或病危者(須由醫院或醫師開立有病危通知書者)。
  2. 被保險人、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住院治療(不包括因懷孕、生產、早產或流產所致之住院)超過下列間者:(1)被保險人為連續三日以上。(2)其他人為連續十四日以上。
  3. 其居住之建築物(含其內之動產)因下列事故毀損滅失,且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十五萬元者(標的物所在地之位置須登載於保險單上):(1)火災、爆炸、閃電、雷擊。(2)颱風、暴風、旋風、龍捲風、洪水。(3)航空器或其他墜落物之碰撞。
  4. 因以證人或鑑定人的身份被法院傳喚出庭者。
旅程縮短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其於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中(該旅行行程須告知於要保書或登載於保險單上)須中途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或出發地時,本公司依照本章之相關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1. 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死亡或病危者(須由醫院或醫師開立有病危通知書者)。
  2. 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住院治療(不包括因懷孕、生產、早產或流產所致之住院)超過十四日者(須連續不間斷)。
  3. 其居住之建築物(含其內之動產)因下列事故毀損滅失,且損失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十五萬元者(標的物所在地之位置須登載於保險單上):(1)火災、爆炸、閃電、雷擊。(2)颱風、暴風、旋風、龍捲風、洪水。(3)航空器或其他墜落物之碰撞。
  4. 因以證人或鑑定人的身份被法院傳喚出庭者。
劫持事故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遭遇劫持事故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對於每次事故定額給付「劫持事故慰問金」。
傷害醫療費用 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於180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療院所治療所生之實際醫療費用,本公司於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賠付予被保險人。

 

燦星旅遊網線上投保旅平險注意事項

一、於投保時,關於要保書詢問事項,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二、 保險期間:國內外旅行皆可承保,最長180天。

三、 旅平險保額及年齡限制:

未滿14歲以下

滿14 ~ 20歲

21歲~ 70歲

71歲~ 75歲

76歲~79歲

80歲~85歲

86 (含)歲以上

200萬

500萬

1000萬

500萬

200萬

100萬

不保


四、被保險人的旅程活動中從事輕裝備登山、高空彈跳、裝備潛水(不含浮潛)、溯溪、滑雪、衝浪、泛舟等活動者,旅行平安保險之投保金額以200萬為上限,但若從事海釣、各式輕重型飛機駕駛及訓練、重裝備登山、賽車等活動者,不予承保。

五、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機車、自由車、汽艇等競賽或表演期間,本公司不予承保。

六、被保險人的旅程出差活動是以從事危險性質較高之工作如伐木、搬運、廠房機械維修或其他核保判斷屬於高危險行業之工作等活動者,旅行平安保險之投保金額以200萬為上限。
●旅責保單條款 下載
●保險理賠所需文件(2010年4月更新) 下載